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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合法原则。指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必须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和程序必须合法⑵公正、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中,做到公平正直,...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采取。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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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在网上公开的各地行政复议试点方案看,试点单位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运作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市(县)政府相对集中全市(县)行政复议权,公安、劳动、交通、农林、农机、工商、地税等行政复议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审理、决定。原由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受理,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统一以市(县)政府名义作出。如江苏省海门市、宜兴市有关试点市即采用此种模式。 另一种在受理、审理方面与第一种模式相同,行使行政复议权的问题只是最终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仍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只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如河南省、黑龙江省黑河市、贵州省福泉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法履行方式如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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