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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应知道 一、划拨用地可以转让。 二、划拨用地转让的处理方法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有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 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2、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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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对拟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供地计划。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工作。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四)房屋产权证及产籍平面图; (五)拟转让土地的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 (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依照国家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九条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形式进行处置。 第十条因债权、债务纠纷及企业破产等,需强制转移变卖地面资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的,计划、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干预性强。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二)不对称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三)有偿性。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是得到国家机关的许可,此外,实施转租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转租之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额,使得行政机关的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缴纳税额,是每个公民的法定的义务。
土地转让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转让会使农户失去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转让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如果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基础是农民有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对象应限制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民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经承包人同意,与承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拨号和转让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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