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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刑法》对开设赌场罪量刑的规定是:对开设赌场的人,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分析: 1.一旦赌1场开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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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分析: 1.一旦赌1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1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1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 2.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1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刑1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1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是开设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 2、是开设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或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3、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一种、第二种形式九十年代比较常见,现在主要是第三种形式
开设赌场罪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是开设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 2、是开设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或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3、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一种、第二种形式九十年代比较常见,现在主要是第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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