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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的得权期、退出机制、回购权,这三点是对股权的完整管理,对于股权的得权、退出和回购都得提前约定好,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得权期 改制企业职工股权分配得权期设置为4年,也就是约定了员工必须要在公司工作4年,才能拿到全部的股权,以此来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员工。 退出机制 只进不出的结果,只会把路给堵死了。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持续长期的服务于公司赚取的,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有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 提前约定好退出机制的好处就是: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回购 当股东中途退出、转让或出售部分股份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X%折扣价、原始购股价的X倍溢价或参照公司净资产,回购该股东手中的股份。
首先要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然后以此为底价对企业进行整体拍卖,以企业实际拍卖价格减去债务包括应支付没有支付的潜在债务如职工工资保险、应缴税金等,就是所有者权益,用所者权益除以股份数就是每股净值,然后按这个净值退还,这个净值可能溢价也可能折价。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关于改制企业股权纠纷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如果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投资公司,而且约定实际出资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如果实际投资人向法院主张实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等财产的,法院一般会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并没有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而且实际出资人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其出资行为也不是隐名投资行为,只能按照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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