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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温室属于农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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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再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接着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 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 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 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 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 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 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 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 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25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如果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规划部门咨询农业用地是否符合上述规划。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申请。然后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使用预审申请,然后向建设部、环境保护局办理项目审批和规划手续。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单位发出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业用地转让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业用地转让建设用地的,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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