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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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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强制执行的,可以找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人民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让监察部门对司法人员进行处罚。
当地法院不执行,可以上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受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有效的民事判决、裁决、调停书、支付命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等法律文件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职权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违法行为、徒劳执法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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