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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三)有赌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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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只有涉及财产问题的纠纷才能申请再审,对于涉及身份问题的纠纷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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