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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假根据2016年3月25日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一)根据国家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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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国家法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仅享受3天婚假。职工晚婚的(男年25周岁、女年23周岁初婚),不再增加奖励假7天。 这次《条例》修改之后,2016年3月24日以后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即总共10天的婚假。
关于北京休婚假的规定: 根据2017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陪产假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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