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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在国外,行为人又是中国公民,中国有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如果他在该国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了,回国后,中国将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如...
中国公民在外国的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中国公民在外国的犯罪行为,按所在国法律处理。另外,中国也将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追究,但是如果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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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中国刑法与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7年8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涉外案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同时,我国参与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也应遵守有关规定。当国内法及其一些内部规定与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关于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本法的规定和第十四条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包含和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公安部《条例》第3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6条明确规定,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三、诉讼原则采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和文字,应当为外国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被告人熟悉中国语言和文字,拒绝他人翻译,他应该出具书面声明,或者记录他的口头声明。诉讼文件为中文,应当附有被告人熟悉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为准。被告承担翻译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和涉外刑事诉讼实践,使用中国通用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和调查讯问。(2)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用中文制作相关诉讼文件。(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为外国诉讼参与者提供翻译。如果外国诉讼参与者熟悉中国语言,拒绝他人翻译,他应该出具书面声明,或者记录他的口头声明。(四)公安司法机关向外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受送达人熟悉的外文译本,但译本不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文书内容以中文为准。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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