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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2021-11-15
1、适用中国刑法与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7年8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涉外案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同时,我国参与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也应遵守有关规定。当国内法及其一些内部规定与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关于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本法的规定和第十四条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包含和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公安部《条例》第3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6条明确规定,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三、诉讼原则采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和文字,应当为外国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被告人熟悉中国语言和文字,拒绝他人翻译,他应该出具书面声明,或者记录他的口头声明。诉讼文件为中文,应当附有被告人熟悉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为准。被告承担翻译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和涉外刑事诉讼实践,使用中国通用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和调查讯问。(2)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用中文制作相关诉讼文件。(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为外国诉讼参与者提供翻译。如果外国诉讼参与者熟悉中国语言,拒绝他人翻译,他应该出具书面声明,或者记录他的口头声明。(四)公安司法机关向外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受送达人熟悉的外文译本,但译本不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文书内容以中文为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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