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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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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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