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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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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疏导、劝返信访人。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请求:(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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