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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范围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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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实际上是一种物的担保。因此,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是抵押有效与否和能否获得登记的关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1、设立抵押时权属有争议(即权利主体不确定)的房地产;2、列入文物保护的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3、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4、用于科教、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5、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房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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