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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2、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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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具体地讲,也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或者说是它们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二、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就是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设立,级别管辖就是要解决四级法院之间的第一审管辖分工。划分级别管辖,充分考虑了下列因素: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有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任务;第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积极性;第三,方便诉讼参与者参与诉讼活动;第四,分工明确,留有馀地,结合原则灵活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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