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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规...
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不准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已经侵犯了学生们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变相体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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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机构有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利,如果学生沉迷于手机,影响学习,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并事后返还的,是合理合规的。 2、但若构成非法侵夺占有学生财物的,则是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学校没有这种权利,行政机关才有没收和暂扣的权力。
老师打学生涉嫌违法行为,一般会给予处分。 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 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做作业,不准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已经侵犯了学生们的人身自由权。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变相体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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