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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员可以享受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如失踪人员具有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代替其领取征地补偿款;如没有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其失踪,由法院确定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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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土地不是村民个人的。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当事人的问题,应区分如下情况: 1,原则上来说,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是本集体的体制内户口(农业),在拆迁及分田地的特定时期内,是在册的户口,就是可以享受集体内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2,但是,农村的外嫁女,还是要以村规民约来调整,当事人可参看村里其他类似人员(已外嫁,但户口没有外迁)的待遇; 3,如果其他类似的外嫁女都可以享受到村里的集体利益及其他利益分配的,当事人也可以,反之亦然; 4,如果户口所在的集体没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和村里的负责人(村主任、村书记、村队长等)协商解决; 5,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就你的问题,回答如下,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所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给谁,青苗补偿费非常明确,就是给承包人,但是土地补偿费应当给谁,应当给两种人当中的哪种人,一是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得,二是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名下的土地补偿给谁。到底该给谁,法律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可是中国大部分的省级人民政府,并没有作出规定,有的地方就平均分配给全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后再对村民承包地的亩数进行调整,有的地方就给承包经营权人,不给其他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一种比较符合法律规定?征了谁的承包地,补给谁,更符合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应当补给失地农民,法律规定,谁失去土地补给谁,被征用土地后,谁是土地的失地人,就应该补给谁,即补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还需要了解,上述我讲的法律不是在一个法律文件当中,而是分散于若干法律文件当中,包含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的规定等。这样,带来的弊端是,因为政出多门,掌握起来很有困难,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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