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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所获奖牌归谁

2021-01-14
【案情】   原告:刘某某,女,37岁。   被告:郑某某,男,38岁。   原、被告双方均系同一工厂职工,经自由恋爱后于1979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郑洋,现年14岁。婚后,双方因性格、志趣不同,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1992年5月,双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被告将原告左眼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1993年2月16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郑某某答辩称:双方婚姻基础很好,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失去双腿绝望时,我主动与她结婚,婚后的家务活,是我抢着干。她之所以能在国内外伤残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与我对她的支持和照顾是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决要求离婚,我也同意,孩子也应由我抚养,原告每月应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我居住。原告所得奖牌17块我要一半,奖金29万元,我要19万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审判】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双方所住二室一厨楼房为单位所有。原告参加国内外残疾人运动会,先后获得奖牌17块(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所获奖金因原告装假肢一副花销22000元,治病、旅游等用去38612.83元。上述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联、体委,广州市体委,天津长亭假肢公司出据的材料及原告提供的各类票据证实。其家庭共同财产有: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各一台,轮椅一台及训练比赛用品,彩电、录放机、电冰箱各一台及其他家俱用品等。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结婚多年,生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婚生儿子郑洋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承租的楼房为单位自管房,应由单位自行调整。原告所得奖牌系个人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原告因装假肢、治病、旅游等花用,已无存款。被告所诉原告得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6日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郑洋由刘某某抚养,郑某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6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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