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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用人单位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最高期限为1年之内)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 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赔偿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职工的受伤情况; (3)社保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 (4)职工所产生的医疗、康复等费用; (5)以及的申请人的具体请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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