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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公开的所有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次登录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者应确保其售后服务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
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的声明;(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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