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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不同,有效期不同的,广州铭熙工商代理注册公司,新注册公司企业经营年限规定如下: 按照相关企业管理法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有以下两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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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对合伙经营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国务院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本规定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第三条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二)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三)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四)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五)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五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年限,应当依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第六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方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规定比例,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缴清。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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