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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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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除非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要均分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离婚时应按房产的现行市场价进行等额分割。拥有房产的一方,应按房屋的现行市场价的一半给对方。 第二,关于“婚后买的房子是由一方购买且房产证上唯有TA的名字”,这要分具体情况:一方虽在婚后购买房产且房产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如其购买房屋的款项(钱)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他是用其婚前的个人的钱购买的这套房子,那么这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 反之,如其购买的房子,是用其婚后所得的收入购买,则这房子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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