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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便签字。没有注明是担保人的身份,那就是债务人的身份,到时候需要清偿债务这么写的借条恐怕都没效力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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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就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人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属于对担保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没有明确担保方式的,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一、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 二、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三、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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