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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
按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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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不利,否则就是灭顶之灾。但正因为死刑的严重性,律师也一定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足以支持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考量律师胆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疑罪从轻”。我认为就通常而言,律师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情,还是以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为上。特别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不能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从轻,丧失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没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师首先、必须尽到的职责是如何为被告人带来生机,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杀身成仁”。
1、在被告人已经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可否作无罪辩护?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原因有二:首先,这是辩护人的职业属性所决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推知两点:第一,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辩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非依附于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无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第二,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出于辩护责任(同时也是职业道德),辩护人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其次,这是追求终极司法公正的需要。基于认知错误、理解偏差或外部压力等原因,实践中完全可能会出现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实际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压根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等情况,此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对于司法公正无疑大有裨益。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被告人认罪的其他一些可能。 2、第一、被告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认罪是表示,他对他实施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无异议,而且,他对其行为表示后悔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这足以说明被告人的良好的悔罪态度。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是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未经判决之前他就是无罪的,法官也应当先推定他是无罪的,否则庭审过程有悖于刑事诉讼法,其结果亦可能有失公允。 第三、辩护人是法律专业人士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提出他无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如果我的辩护意见能被法庭所采纳,将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将还被告人予清白。 因此,被告人的认罪与律师的无罪辩护并不冲突,也不矛盾。而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全部材料来纵观全案,不会因为你的认罪或者不认罪而定局全案。
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另外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另外第一条第五项,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虽经被告人认罪但法院采信的,同样会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而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2、被告人认罪,但其辩护人不认为其犯罪并做无罪辩护。——应当说,在实践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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