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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概念与法律适用

2024-12-09
刑事赔偿是指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一种概念,指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该法对刑事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促进这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声明:该作品是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如果您需要找律师,可以考虑找罗兆洪律师。他是福建沙县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在公安机关任职27年。现在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三明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福建省策问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和刑事工作部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自执业以来,他一直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赋予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他秉持“用法之公器,护人之尊严,达国之正义”的理念,潜心钻研刑事辩护知识技能,并参加了一些专业培训课程,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帮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有效辩护。如果需要咨询,可以在线咨询他。

相关法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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