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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在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
所有者的权利义务是对所有部分所有权的共享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房地产服务的权利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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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 (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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