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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法律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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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⒉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⒊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⒋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20年请求权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保护自己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高时效。法律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二年,部分特别的为一年,但是实践中存在因权利人由于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这时起始日期应从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在实践中时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两年,法律对此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2)但是权利人主张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理由也不是无期限扩大的,当权利被侵权超过一定时限,法律即推定权利人丧失了该权利的胜诉权,因此法律对此规定了一个最高权利保护时效--20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除非他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一律不受法律保护,虽然他仍可起诉,但法律是不会支持其请求的。3)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被侵害的债权,由于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是高于债权的,债权可因超过20年而被消灭,但物权本身却不因超过20年而消灭,因此虽然法律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对物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适用20年时效保护,比如财产损害赔偿,但对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是不受此限的,比如排除防碍、返还财产等。
1、一般诉讼时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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