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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在强制执行之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履行上述条件,具有以上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如果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义务,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如果中止的情形消失,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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