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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是什么

2021-03-05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因为仅涉及财产关系,所以相对简单一些。宣告失踪判决基于该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从我国立法上看,一个公民在被宣告失踪后仍然适用关于生存人的规定,并未丧失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只对他的财产设定代管人,并以其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较少涉及人身关系上的变动。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则复杂的多,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的变动。宣告死亡判决以推定该公民死亡为根据,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和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体,个人合法财产按继承处理,债权人有权向其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在依法宣告公民失踪之后,可以设立财产代管人,一般是有失踪人的近亲属担任,主要是为失踪人的利益而除了其财产,包括支付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清偿债务等等,若有损害失踪人利益的情况,则就需要财产代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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