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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在两年内进行。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行政处罚法》中的追责时效一般是二年,至多可延长至五年。如果违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的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如果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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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我们在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接触许多时限概念,而在实际过程中,有些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问题,从而够成我们行政行为违反了时限,即为违法,因此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实际稽查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时限,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结如下: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四、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六、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对此,行政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 但在各个部门法或者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一般都会有相应的规定。 从卫生行政看: 从受理到立案是7个工作日内 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是3个月 但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仍有提起诉讼权利或申请复议的权利,期限最长是60天。 如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仍需要一段时间,最长3个月 所以从立案到结案法定期限不一致,最长可以达到8个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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