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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
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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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为有: 一、伪造、变造票据;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欺诈行为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就构成侵权,如果没有没有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就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是一种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二条的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样式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票据,或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与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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