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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探亲假结束要填写探亲假路费报销单。报销注意事项: 1、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年满五十岁以上并连续乘座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座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2、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凭据报销。但乘座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 3、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1、探亲路费由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构成。提高探亲路费计发标准,将探亲路费中的“交通费”调整为“交通补助费”,“中转住宿费”调整为“中转住宿补助费”。 2、交通补助费按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计发。探亲里程是指部队驻地到探亲地点最近的里程,包括铁路和公路。探亲地点以探亲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探亲对象是军人的,以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驻地为准。具体里程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实核定。 3、交通补助费计发标准按照探亲里程分段设置,其中探亲里程单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按每百公里50元计发;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30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3元。不足100公里的部分,按百公里计算。符合乘坐飞机探亲的人员,其乘坐飞机的区段,仍实行按实计发的办法。
1、由个人填写《一年一次探亲路费报销单》或《四年一次探亲路费报销单》,交给本单位人事干部; 2、由各单位负责统一填写《报销探亲路费汇总表》(以上表在人事处网页薪酬福利教职工福利管理中下载),本人在“探亲职工个人签名确认栏”中签名,符合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经各单位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给人事处新酬福利办公室。 3、各单位填写《报销探亲路费汇总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处两份(附车票),人事处审核后返给单位一份。 4、各单位经办人执经人事处审核后的《报销探亲路费汇总表》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将财务处审核的实际报销金额抄写到单位留底表中。 5、各单位将所报销的探亲路费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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