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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前买的房子属于谁?

2022-10-17
离婚时,由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分配的情形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情形为婚前一方支付部分房款,房屋只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共同偿还货款。此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规定,未在房产证上登记姓名的一方并不拥有房屋的产权,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分别是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以及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增加未出资方的姓名。此两种情形,实践中普遍参考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将房屋产权认定为共同共有,离婚时,根据具体的出资情况酌情分配,未出资一方的份额一般在10%~30%。第四种情形是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仅登记在未出资方的名下。各地法院对此判决不同,如广东省高院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成都市的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一方所有,而湖南高院认为房屋是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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