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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
如果你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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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可以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申请协调、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补偿标准本身可以直接作出裁决。2、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虽然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可以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提出行政复议。在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还将审查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也是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因此,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程序比较专业,还是希望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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