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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后...
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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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依法证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为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与团结。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事实收养可以办理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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