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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
在完成了雇佣工作之后,给其他雇员提供劳务时受伤的,已经超出雇主张某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 他的行为与雇佣工作并没有内在联系,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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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而,B应当向个体户的业主要求赔偿,若该个体户经合法注册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你单位可不承担责任;否则,你单位应与该雇主对B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完成了雇佣工作之后,给其他雇员提供劳务时受伤的,已经超出雇主张某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 他的行为与雇佣工作并没有内在联系,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因此,雇主对你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帮其他雇员的,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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