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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的确定: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我国对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此,若农贸市场出租的摊位均用于销售农产品,则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一般由使用厂房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租赁厂房经营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收,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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