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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维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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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布局和协调发展。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服务制度、服务承诺的;(三)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未按规定备案的;(四)未按规定订立书面机动车维修合同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六)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七)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八)未按照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或档案内容造假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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