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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二)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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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目前,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往往由人民检察院自行执行,即由人民检察院将监视居住决定书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出具一份执行委托书,委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代为执行,或者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为名,将此类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全部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规定如下: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无法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因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性强于取保候审,监控居住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直接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固定住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其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及时到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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