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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职工补偿条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2-03-27
根据《企业拆迁职工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二年。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装饰部分,按照装饰工程定额折旧作价补偿;装饰工程定额未包括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基本材料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八十作价补偿。 第三十条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制定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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