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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和报告制度,开展价格巡查或者专项调查,采集、分析、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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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向社会发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等组成。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定价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等材料提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听证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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