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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建筑用途等具体信息未明的,须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5、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6、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7、属于“合作建房”类的房屋出租,须提供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8、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的,须提交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提供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10、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无办理延期,则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并要求合同附加因政府拆迁、改造或收回土地,该合同自动失效的条款(住宅用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视为自动延期)。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3、公产房转租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及租赁合同,以及特殊情况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此外,经办人验证符合租赁条件后,当事人还应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和房屋租赁安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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