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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人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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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伤情鉴定的时间是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第九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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