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黑龙江农垦是一个具有170多万人口的一个庞大机构,涉及到国营农场职工,总局机关(驻哈尔滨),管理局机关(驻地各个城市或自建城区),农场机关(...
目前农垦地不能流转。农垦系统的土地,最初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应对粮食短缺状况而成立的。因而农垦地可以理解为土地领域的“国家队”:农垦系中土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联系劳动关系科(),查明原因,由科室协助解决。
本规定适用于跨省(区)电业管理局和省电力局。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6人已浏览
1,036人已浏览
9,054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