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二者均属于广义上的非法证据的范畴,在新的证据体系下所讲的非法证据,显然只应是与瑕疵证据并列的狭义的非法证据。其一,可将证...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二者均属于广义上的非法证据的范畴,在新的证据体系下所讲的非法证据,显然只应是与瑕疵证据并列的狭义的非法证据。其一,可将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缺陷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以及取证程序中有缺陷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文字证据。对缺陷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不能补救的,也应排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中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中的缺陷进行符合常识和逻辑的解释。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广义的缺陷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存在缺陷,即证据或内容、表现形式、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狭义的缺陷证据是指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但在合法性要件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收集和提供程序或方式上的非法证据,以及收集和提供的主体的非法证据。本文要讨论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缺陷证据,是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程序或其他所有违法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不完整因素的证据。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1,624人已浏览
5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