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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
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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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害人仅获部分赔偿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向肇事车主、承保交强险、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受害人仅起诉肇事车主的,法院应当通知承担交强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害人仅起诉承担交强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通知肇事车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害人无论起诉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还是仅起诉其中之一,其能获得判决支持的仅应是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未获赔偿部分,已从肇事车主获得的垫付医疗费等抢救费用等不得再重复主张权利,因此这就会导致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低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的金额,而法院一般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也不应当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将全部应赔偿数额支付给受害人,然后由受害人将超额赔偿部分返还给肇事车主,如果这样判决则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请求赔偿其损失后,因肇事车主已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等抢救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而未予支付的部分,依法应向肇事车主支付。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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