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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借款额80000, 金额到账的认定

2022-01-23
一、合同借款金额78000元,金融公司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服务费等18000元,是不合法的;因此,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到账金额60000元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的部分,可以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综上所述,本案,你们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月息2分)偿还本息借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等金融公司起诉索要借款或你们起诉金融公司确定债权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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