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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离婚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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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结婚三年以上一般是不返还的。彩礼名义上是给女方父母的聘礼,但是一般父母都不收,都给女儿自由支配,也都会当做两人的家用。这个没有严格的界限。
离婚时,男性能否要求女性返还彩礼,取决于具体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3)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案例】程某与贺某于2017年6月相亲认识,2018年正月订婚,2018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会议礼物,订婚钱,彩礼和三金……按照农村习俗花费17万多元后,程终于娶到了新娘,但这段婚姻只持续了几个月,夫妻关系就破裂了。程某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他与何某离婚,并要求何某返还全部彩礼17万余元。【判决】经审理,法官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有彩礼。由于双方结婚生活时间短,被告应返还部分彩礼。关于原告主张返还的彩礼明细,根据当地习俗,订婚时给予被告和被告父母的钱,结婚时给予被告的钱和离娘礼、开合礼的费用,共计66000元,可视为彩礼。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是订婚、结婚时给被告和被告亲属的费用,这部分钱不是彩礼。原告通过手机向被告转账、发红包等费用,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给予被告的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部分钱,不予支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3、5万元。二人结婚时,被告添置嫁妆,总共花费约45000元,双方同意将嫁妆打折。根据双方的意见,法院最终裁定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
1、彩礼全额返还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一般不予返还; 2、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分手原因、正常合理消耗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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