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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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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三)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在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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