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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车身必须按顺行方向,距右侧道路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四)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责任人无力承担、逃逸或者无法查明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支付;(二)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在社会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三)第一项和第二项支付仍有不足的,受伤人员也无力承担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或者预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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