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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所以,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嫌疑人或者受害人不能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犯罪地...
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具体包括:提出主体必须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理阶段必须为一审阶段;且申请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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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唯一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通常情况下,农民律师代理被告当事人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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